互联网金融告别荒蛮时代

2015-08-01T16:30:39+08:00

《金融世界》

互联网金融告别荒蛮时代

来源:《金融世界》  文:韩韬   发布时间:2015-08-01

    “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终于“靴子落地了”。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央行、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7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对行业的影响就像最近北京的天气一样,暴雨过后,将更加清爽。”业内人士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

    鼓励上市融资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华融道首席战略研究员、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爱民表示,监管层延续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态度,并对新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给予了宽松监管的明确态度,并呼吁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这符合中国金融改革和完善的总体规划,以比较合理、温和姿态支持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创新。”王爱民说。

    其中,“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内容受到市场关注,也让准备上市的互联网企业看到了希望。

    普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金融”)创始合伙人张辉预测,今后一段时间内,P2P行业会掀起新一轮融资热潮,会有更多P2P获得风投、上市公司等资本青睐,行业融资规模也会再上一个台阶,并可能有P2P公司通过IPO完成上市。在此之前,P2P公司需要向资本市场证明其经营模式下的持续盈利能力,并在合规经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财务基础等方面进行提高。

    对于P2P上市的问题,张辉认为,《指导意见》目前只是原则性鼓励,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细则,相关市场前景也并不明朗。所以说获得外资风投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将要拆VIE还为时尚早。一切都需要等待具体监管细则和法律法规出来再决定。但就短期来看,P2P企业境内上市,不管在任何板块都不太现实。即使监管明朗,P2P公司迎合监管的要求也需要一段时间。

    但是资本市场的大门一旦打开,P2P公司也将势必面对更加严苛的挑战,行业更新将进一步加速,并迎来一轮持久且声势浩大的洗牌。

    股权众筹明确身份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上述业内人士指出,《指导意见》的出台终结了之前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的论战——互联网金融仍然离不开金融的本质——金融就需要专业的人和机构来做。比如,银行的主营业务仍然由银行来主导,个人的钱吸收出来给大型的机构、企业的模式将面临限制。预计各部门具体意见的出台,将会更加严格。

    更重要的一点,P2P被定义为一个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就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正在走的路,这将加速P2P的洗牌。

    “预计80%P2P不转型将被洗掉,另一方面,平台型的创新模式将持续得到监管部门和资本市场的认可和支持。”上述人士称,“对于资本来说,不确定的风险小了很多——值得投资的对象不超过一打,激烈竞争会让价格越来越贵。好消息是,顶尖的平台型企业有望两年内上市。”

    王爱民分析称,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的一部分,明确金融监管的立场和态度,并明确适用宽松监管政策,为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分别监管。“划归片区、条线的管理权限以及责任,与之前的讨论分析并无太大区别,但对于股权众筹公开在网络融资的规定,属于大胆创新,应该是具有突破性的管理调整,对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相当意义。”他说。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态,股权众筹行业在《指导意见》中得到明确,业内普遍认为这势必会给正在快速发展的众筹行业再添一把柴火。

    众筹行业在2015年上半年延续了2014年蓬勃发展态势,根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近日发布的《2015年中国众筹行业半年报》数据,截至20156月底,全国共有235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为211家,上半年新增众筹平台53家;共募集46.66亿元人民币。

    王爱民具体分析道,公开股权融资一直是政策、法律监管的红线,公开向不特定对象融资一直是一个明确的犯罪构成。本次《指导意见》以明确的形式对股权众筹融资给予法律定位和支持,是金融管理体系的重大内容调整,也是真正股权众筹的创新所在。

    从某种意义上讲,股权众筹的破冰,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管理开放。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目的就是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得到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满足,P2P满足了债权融资的平台支持,而股权众筹实现了股权融资的平台开放。

    进一步讲,股权众筹之下,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就可以实现其IPO。当然,目前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如何限制、投资主体的数量如何限制,尚没有完全确定。

    股权众筹的开放,对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当然,在现有的法律生态环境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不良现象,股权众筹打开的新市场如何监管自然需要更多的下文,有待在发展中规范。

    规范资金存管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特别引起热议的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指导意见》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张辉指出,此前已有对市场机会反应快速的股份制银行相继推出了自己的P2P资金清算、存管合作方案。《指导意见》会促使更多“相对保守”的银行机构向P2P企业抛出橄榄枝。

    但他提示,银行和P2P企业的合作还不得不面对以下两大问题:

    其一,银行需要开发独立的系统和收费制度来满足P2P的特定需求,例如更为高效的服务体系以响应P2P网贷“小额、交易量大、响应迅速”的交易模式,并对其服务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从而不对企业造成极大的成本负担。

    其二,从银行角度而言,还需要监管机构和自身制定一些更为细化的标准和规则来规范合作P2P的运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在介入P2P资金清算和存管环节后,从法律的责任和义务范围而言,银行只对投资人资金清算和存管环节的技术操作风险承担责任,而不会承担P2P的运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也就是说,由于P2P违规经营或经营不善导致的投资人资金损失,是不应由银行负责的。但就当下国情,广大P2P投资人对于其中的理解尚达不到完全客观的层次,投资者教育亟待加强。

    同时,张辉认为,《指导意见》的规定并不意味着P2P会在短时间内终止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化程度较高,技术灵活、清算速度较快、费率低,可以很好满足P2P、高频、响应速度快的需求(例如充值和提现到账T+0),提供给投资者很好的用户体验。因此就现阶段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传统银行比起来,其自身优势依然存在。

    最后,黄震指出,大家对于文件也不要期望过高和操之过急,从《指导意见》到具体行动还得有一个过程进一步细化落实,也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协作,此外,还要留出足够的弹性空间,建立柔性监管机制,保证监管能够跟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变化的节奏。

    详细的监管细则出台和落地还需要时间,现阶段不宜过度解读。可以肯定的是,行业规范和准入机制,推动良币驱逐恶币,更有助于提高P2P和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这是每一个真正希望为之长期奋斗的人所希望看到的。